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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
释义

管辖权

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行使立案、侦查和审判的权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调查和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公安机关对其余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基层人民法院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但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对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专门人民法院依据专门管辖的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上诉审的审判权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类推核准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❷在美国,管辖权,指法院判决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争端的权力或权限范围。内容包括:(1)对某一具体案件,法院是否曾经授权审理这一类型的案件,即对事管辖权;(2)对某一具体案件,法院是否能对与该案有关的个人行使权力,即对人管辖权;(3)法院是否已经给诉讼当事人送达了有关通知;(4)法院对诉讼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具有管辖权,即对物管辖权。对于第一个问题,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有实质的区别。对于其他三个问题,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没有有什么不同。法院管辖权问题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而又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法院如受理不属于其权力范围的案件,则作出的判决无效。许多经下级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由于宣判法院本来就无权审判,从而使案件一经上诉,即被撤销原判。只有具有对事和对人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方为有效。就原告来说,一经起诉,就自愿受他所选择的法院管辖;就被告来说,他不是自愿作为诉讼当事人,而是被迫涉讼。但法院只要能够对被告送达传票,就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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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