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 |
释义 | 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行使立案、侦查和审判的权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调查和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公安机关对其余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基层人民法院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但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对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第一审审判。专门人民法院依据专门管辖的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上诉审的审判权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类推核准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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