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异议 |
释义 | 受到起诉的被告以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而表示的异议。被告表示异议的方式:一是声请法院驳回起诉;二是表示不服从法院对他行使管辖的权力。被告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同时,是否可以单就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提出争议,各法院对此意见不同。有些法院认为,被告必须在下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一:(1)退出诉讼,听由法庭作出对他不利的缺席判决,然后对该判决提起上诉;(2)放弃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就该案的是非曲直进行争讼。有些法院则认为,法院允许被告可就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争讼,而不必放弃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如果被告败诉,可以提起上诉。联邦民事诉讼法规采取后一种做法。如果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表示异议,就必须在原法院争讼。如果败诉,只能另行提起上诉,因为被告已经在一个法院的法庭上申辩过,不能在另一个法院再一次提出管辖权问题。这是由“一案不再理”原则所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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