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用股票作债务担保 |
释义 |
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能否用股票作为债权担保?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的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生效前,《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财产权和著作权;(四)制造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因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固有的质量缺陷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销售者或者修理者应当承担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为:(一)用户更换、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二)赔偿用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造成的使用价值损失和额外费用,如汽车销售商提供的车辆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停驶损失,以及运输公司因继续营运而临时租用他人车辆所支付的租金; (3)被保险人收回、更换或修理缺陷车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根据法院判决或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投放市场的产品。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保险标的的采购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政策是保证部分家电产品的质量。一般按件数(或台数)收取保费,如电视机1.20元/台。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和用途而异。一般按相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确认的质量保证期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是三年。第二,股票能否作为债权担保? 股票是股份制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对公司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和有价财产,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三)商标专用权,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以股票作为债权担保,属于法定的权利质押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提供股权担保的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债权的一方为质权人。由于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接受股票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债权人接受股票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质押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公司法》在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对股份转让也作了限制,即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董事会,公司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第二,质押股票必须真实有效。债权人应当审查股票的来源、持有人以及股票表面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进行欺诈活动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期满后出售股票。第三,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权的种类、数量、数量、票面价值;质押担保的范围;股权转让的时间。质押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必须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股票出质后,未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股份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质权人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五,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股份。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股份,并从拍卖、变卖股份所得中优先受偿。 以上是相关的回答,它补偿了用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造成的使用价值损失和额外费用。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和有价财产,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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