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立案的救济 |
释义 | 法律设立的对不立案处分的救济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自己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控告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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