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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不受理”。司法机关对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凡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61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都可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即:❶不构成犯罪的;❷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❸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❺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❻被告人死亡的;❼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决定不立案的,司法机关应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或控告单位。控告人或控告单位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司法机关复议后,应迅速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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