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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西兰调解及仲裁法
释义

新西兰调解及仲裁法

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由政府机关实行强制仲裁的法律规范。强制仲裁与自动仲裁的区别在于:(1)在自愿仲裁制下,劳动者是否将其争议交付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有一方不同意,可以不交付仲裁。而在强制仲裁制下,则一定要将争议交付仲裁。(2)在自愿仲裁制下,接受争议的机关,除了政府设立的机关外,还可以是工人自动组织的团体、仲裁人、由政府任命或由双方推举,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动选择。而在强制仲裁制下,则由政府设立的机关,由政府任命的人员负责处理。(3)在自动仲裁制下,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书,无法律效力。而在强制仲裁制下,则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1894年,新西兰最早颁布强制仲裁法,至1908年又颁布新的《调解及仲裁法》。其后又陆续修正,1932年曾取消强制仲裁制度,1936年6月8日又恢复并扩大其职权。该法第13—16条规定:凡一切工业争议经调解无效者,一律由仲裁裁判所处理。工业争议包括所有与工会及工会职员的特权、权利及责任有关的争议。裁判所有权补充裁决书的决定,将裁决书扩大适用于同一产业的工会、产业团体及雇主。裁判所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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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