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西兰1852年宪法法 |
释义 | 1852年6月30日英国议会通过。共82条。主要内容:新西兰殖民地得设一国会,由总督、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国会有权制定为维持新西兰和平、秩序、及贤能政府的法律,但不得与英国法律抵触。各省议会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与国会制定的法律抵触者无效。总督得以咨文向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他所需要的法案。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督批准方能成为法律。总督在批准法案之前如认为需要修改,则有权将法案退回参议院或众议院复议。英国女王有权批改总督批准的法案,使法案归于无效。送呈女王陛下批示的保留法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对军用品不得课征关税,也不得违反条约课征规费。本法约有一半以上的内容后来被其他法律所废止。但对新西兰宪法制度仍具影响力,是新西兰宪法的渊源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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