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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县各级组织纲要
释义

中华民国县各级组织纲要

国民党政府于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组织法规。1939年9月19日公布施行,共54条。国民党为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控制,从1939年起开始推行所谓的“新县制”,6月在行政院下设立县政计划委员会,9月公布这一法规,并下令全国各地不论敌后与前方后方,一律遵照实施。战地各县,尤须尽量提前完成。其根本意图在于把地方上的政治、财经、教育、地方武装、民众组织和训练统统紧紧地控制起来。该法规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区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县以下为乡(镇),乡(镇)的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保的编制以十甲为原则,甲的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乡(镇)长、保长必须由经训练“及格者”充任,县长的任用、罢免,“依法律之规定”,实际是只有国民党员才能充任。县参议会、乡镇民代表会、保民大会、户长会议为所谓各级“民意机关”。乡(镇)长兼乡(镇)壮丁队队长和中心学校校长,保长兼保壮丁队队长和国民学校校长、学校教师兼任乡(镇)保干事。这样便把政治、武力、教育结合起来,强化国民党基层政权对人民的法西斯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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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