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保管合同成立条件 |
释义 |
法律咨询: 2000年5月4日,张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到酒店住宿。张把车停在酒店的停车场。当时保安人员没有提出异议,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子丢了。停车场应设置“被扣留车辆应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否则后果自负”的标志。然而,经过调查,这项规定并没有在普通交易中实施,张某也没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停车场的收费做法是,第二天早上车辆离开时,安保人员上前收取车辆保管费。张某向法院起诉该酒店,要求赔偿失去监护权的损失。律师回答说: 在本案中,张某声称车辆监护权合同成立。因此,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案中,张承担了设立托管合同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托管合同是托管人保管和返还寄存人交付的托管物的合同。”p>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被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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