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厄德尼诉厄德尼案 |
释义 | Udny v.Uldney英国上议院1869年判决的案件。厄德尼的原始住所在苏格兰,从1812年起他和妻子、儿女在伦敦住了32年。1844年他废止了伦敦的住所,搬到法国布洛涅住了9年。1846年其妻去世。其后他和阿拉提小姐私通,1853年生育被告。1954年和阿拉提在苏格兰结婚。本案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因其父母在其出生以后结婚而成为准婚生子?苏格兰高等法院认为,厄德尼虽长期离开苏格兰,但从未失去他在苏格兰的原始住所。因此,他的私生子因其父母的嗣后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本案上诉到英国上议院。上议院的判决认为,按文明世界的法制,住所是一个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基准。任何人不能没有一个住所,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以父的住所为住所,非婚生子女以母的住所为住所,这是原始住所。一个成年人可以用其明确的意思和行为另外选择住所,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放弃已经选择的住所。至于原始住所系法律所创设,不能因人的行为而废除或丧失。当一个人建立选择住所后,这个人的原始住所即不再作为其住所存在。但若此人放弃选择住所,在未建立新的选择住所以前,原始住所即恢复其作为此人住所的作用。将以上的规则适用于本案,厄德尼的父亲虽长期在意大利3个城市担任领事和居留在那里,并不因此丧失其苏格兰住所。厄德尼生于苏格兰,具有苏格兰住所,后来他和妻子在伦敦定居32年,应该认为他选择和获得了英吉利住所。其后他出卖或放弃伦敦住宅的长期租赁权,变卖家具,解雇仆人,离开伦敦,使人确信他不会回去居住,他以明确的意思和行为放弃了他在伦敦的住所,他在离开伦敦去布洛涅时失去了他在伦敦的住所,同时使原始住所重新成为他的住所。他的结婚和结婚的后果必须依照他的原始住所地苏格兰的法律解决。上诉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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