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厄瓜多尔1851年宪法 |
释义 | 1851年2月27日,由基多国民议会通过。主要内容:立法权属于一院制议会,议会每2年开会一次;议员从年满30岁、拥有3,000比索以上财产或500比索年收入的国民中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每2年改选1/2;行政权属于总统和3名部长—内政、外交、宗教和公众教育国务秘书,财政和福利国务秘书,陆、海、警察国务秘书;总统由国民议会从年满30岁、拥有6,000比索以上财产或1,000比索以上年收入的厄瓜多尔公民中选举产生,获绝对多数票方能当选;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选连任;国务委员会由国民议会任命的3名参事、1名最高法院法官和1名宗教界人士组成;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法官和高级法院法官;公民有思想的自由,但须尊重国教天主教,禁止由1人垄断政权和军权;废除政治犯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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