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厄普赖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 |
释义 | Upright v.MercuryBusiness Machines Co.美国纽约上诉法院1961年判决的案件。一家东德公司卖给美国水银业机械公司一批打字机,因价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1961年在纽约最高法院对水银业机械公司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无权起诉,因为转让方是东德政府建立和控制的国家公司,而东德政府尚未被美国政府承认。被告胜诉后,原告上诉到上诉法院。纽约上诉法院布雷特尔法官认为,一个外国政府虽然未被美国政府的政治机关承认,但它却是实际存在的,而且这种存在在司法上是知晓的。事实上政府的行为,作为其控制下领土内活动的结果,可能影响在该国领土内的个人或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未被美国政府承认的事实上政府或其建立的公司在美国法院缺乏诉讼权这一点,并不能决定与该政府或公司进行的交易在美国法院就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要该政府不是诉讼的当事方。拒绝给予东德政府以法律上的承认的公共政策是拒绝承认的美国政府的政治机关确定的,其结果是东德政府不能在美国法院起诉。至于它的法人组织,是否有诉讼权利的问题则不太清楚,也许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转让交易的另一方,通过让渡或其他转让方式取得权利,则可以根据这种权利起诉,除非原买卖交易或转让交易违反国家政策。如果联邦政府在行政上不禁止购买和输入东德打字机,或为此提供便利,而且法律上也不禁止这样做,那么,被告公司就很难用这笔交易或转让是否合法的为由拒绝支付这批商品的价款。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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