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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厄瓜多尔1845年宪法
释义

厄瓜多尔1845年宪法

厄瓜多尔共和国第4部宪法。1845年12月8日,由昆卡国民议会颁布。主要内容:立法权由两院制议会行使,议会每年开会一次;参、众议员均由省选举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员须年满40岁、至少拥有6,000比索财产或年收入1,000比索;众议员须年满30岁、至少拥有3,000比索财产或年收入500比索;行政权由总统、副总统和3名部长行使,总统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隔4年方可再任总统;总统须是年满40岁的、出生于厄瓜多尔的公民,至少拥有8,000比索的财产或年收入在1,000比索以上;政务委员会由副总统、3名部长、1名最高法院法官和1名宗教人士组成;司法权由议会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和由总统任命的高级法院法官行使。该宪法还明确宣告,在共和国内,任何人既不会生来就是奴隶、也不会后来做奴隶,这是厄瓜多尔宪法中第一次提到废除奴隶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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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