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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救济的穷尽
释义

行政救济的穷尽

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复审之前,应用完现实现在的所有其他救济手段。在规定的行政救济终结以前,任何人无权对其所受的或可能要受的损害取得司法救济;就行政程序而言,是指只有由行政程序所作的最终结果出来之后,才能请求司法干预。行政救济穷尽规则是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度,在度的这边是行政自治,在度的那边是司法监督。只有在高度专业化行政所包含的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手段用完之后,司法干预才能顺理成章地发生作用。只要还存在利用行政救济解决问题的法定可能性(上诉、复议、进一步的审讯),法院将拒绝干预。这一规则包含多项例外:一是行政救济不充分,包括迟延和无效救济;二是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和集会自由权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行政救济穷尽规则就应放弃;三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违反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但证明这些例外的存在,不能依靠本案争议事实,而是必须有明确切实的证据。因时效届满而不能寻求行政救济;由其他当事人以充分理由而提出的行政上诉得到行政机关全面充分的审理;以提出刑事诉讼来规避行政救济,与在司法复审的时机尚未成熟时提出复审要求一样,都不能寻求司法复审。因为时效届满意味着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同时丧失,而不仅是寻求行政救济的可能,后三者都在根本上违反了“行政救济穷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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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