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委托 |
释义 | 行政机关将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行政委托的基本特点:(1)委托是基于行政机关本身人力、物力的不足,或某些特殊技术、专业方面的要求,需要将其职权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凡行政机关本身应该也可以完成的任务,不得委托,(2)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不同,一般不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授权,而是由委托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决定。(3)委托机关与被委托组织之间应制定委托法律文书,详细规定委托的范围、内容、行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4)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具备行使该项职权的必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5)被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志,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委托的行为。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委托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大量存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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