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股份公司不允许股东检查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股份公司不允许股东检查,该怎么办? 可以与公司管理层协商,也可以起诉。
本案基本案情:2004年,原告崔锡荣、秦某成立**恒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68.8万元,其中崔锡荣出资22.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2%,秦某出资231200元,占注册资本的33.6%。秦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崔旭荣为本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崔锡荣从工商部门询问得知,公司成立后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主要讨论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变更营业地址等问题。崔锡荣认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他在公司章程中的签名不是他自己的。**据介绍,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进行了四次修改,但均未召开股东大会。崔锡荣要求**公司自成立以来提供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崔锡荣及其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但是**公司没有回复。崔锡荣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崔锡荣及其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 庭审: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崔旭荣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前提下,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崔旭荣要求查阅会计凭证,显然超出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同时可能造成损害**,《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未规定股东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会计账簿。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拒绝外人查阅会计凭证。一审法院驳回了崔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崔荣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会计凭证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过程的原始依据,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护。其目的不是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而是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这符合立法的要求,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律师认为,《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查阅权,但并不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依法不能委托或者经双方同意的事项除外。在本案中,崔旭荣委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查阅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显然不符合上述例外情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自成立以来,将其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存放在公司内,供崔锡荣及其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 以上是小编向您介绍的一些中小股东要求获取公司相关信息被拒绝后采取的措施。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查阅权。因此,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必须依法保护自己。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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