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途径 |
释义 |
1、 原始收购是指直接向本公司认购股份,包括收购设立和增资。要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出资和公司的合法设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设立公司是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出资,但公司未能成立,投资者就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身份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变为股东。没有公司,股东的资格是不可能的。设立过程中不存在股东资格、设立失败或者设立无效。要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会决定。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除了按照出资协议出资外,公司股东大会还必须按照程序作出有效的增资决议。 这里实际上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公司与第三人的外部法律关系。前者由公司法调整,后者由普通民法调整。后者的效果受到前者效果的制约。也就是说,如果本次增资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使投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出资,出资协议也将因公司的增资行为无效而失效,投资者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有更严格的规定。除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外,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该决议仍然有效。因此,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要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经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认购和发行按约定缴纳出资。其次,继承收购又称继承收购或衍生收购,包括转让收购、继承收购、赠与收购和因公司合并取得股东资格。以下重点介绍转让取得和继承取得。转让收购是最常见的后续收购方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都可以转让。但由于公司性质不同,对股东出资的限制也不尽相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合资公司,但由于股东重视相互之间的关系,具有合资公司的因素,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变更为公司新股东。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依法履行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原则上应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取得。但是,继承人能否通过行使继承权直接取得股权,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股权继承不存在问题。然而,有限责任公司既有合资企业的特点,又有合资企业的特点。继承人自然取得股权的,可能与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财产相违背。但是,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就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和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这一矛盾作出明确合理的解决。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既可以最初取得,也可以先后取得。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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