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差异解析 |
释义 | 一、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差异解析 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差异: 1.在债关系方面: (1)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 (2)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2.在责任依据方面: (1)承担共同责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规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责任人之间特殊的血肉关系,即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这种责任事实上无需法律加以拟制,更谈不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2)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在侵权责任中往往还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加重责任。 3.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 (1)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 (2)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在内部求偿方面: (1)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2)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5.在诉讼形式方面: (1)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2)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例如涉及个人合伙的诉讼。 二、构成连带责任的条件 构成连带责任的条件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三、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期限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限是3年,从承担连带责任后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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