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失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命令应该履行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一种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其特点是:(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主体的命令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该特定的作为义务。前者是构成行政失职的前提条件,后者则是行政失职的具体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了作为义务,就排除了行政失职的可能性。行政失职行为既有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又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政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当事人,必要时应承担行政责任,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侵权损害结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失职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