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变卖破产程序中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主要方法,因此清算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通过变卖转化为金钱。关于破产财产变卖的时间,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作限制性规定。一般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债权调查终结后进行,以便确定变卖破产财产的数量。但是,对于不易保存或者季节性很强的财物,清算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卖,以防造成损失。关于破产财产变卖的方法,一般采取交信托商店收购、代卖,有时也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变卖破产财产。关于破产财产变卖的原则,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6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可见,变卖破产企业的成套设备,应当以整体出售为原则,以分散出售为例外。其目的在于尽量发挥该设备的使用价值,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另外,法律禁止买卖的土地、自然资源、武器、弹药等,应归还国家所有或者上交国库,不得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