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和平 |
释义 | breach of the peace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战战争的行为或同谋。破坏和平包括以下行为:(1)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2)使用威胁或以武力侵犯他国的边界;(3)使用武力对他国进行报复;(4)采取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利;(5)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部队,包括雇佣军,侵入他国领土;(6)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或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进行上述行动为目的的有组织活动;(7)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包括:使用武装部队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进行轰炸或使用任何武器、使用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等等。根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动,得决定采取非武力办法或在必要时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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