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财产的分配 |
释义 | 破产财产变价后,清算组在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各破产债权人,使破产债权人各按其顺序及债权额比额而受清偿的程序。按照分配的时间阶段的不同,破产财产的分配,通常有以下3种形式:(1)中间分配,即在全部破产财产变卖及作价完毕之前和债权的一般调查结束后,对可分配的财产所作的分配。(2)最后分配,即在全部破产财产经评算、变价等清算活动之后,对所有的破产财产进行的全部无余的分配。这种分配既是破产程序终结的主要原因,也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种分配。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首先,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代嘲破产法规定的上述分配方式,属于最后分配。(3)追加分配,即在最后分配之后乃至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又发现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所作的分配。在国外,追加分配的财产主要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解除条件成熟,债权人所返还的抵销额或提存的分配额;对有异议的破产债权提起诉讼,并就其债权额从破产财产中采取提存的保全措施,在债权人败诉时所返还的提存额;因破产管理人分配错误而应返还的财产。存我国,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的1年内,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量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昕实施的行为(即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自己的债权)被查出后。人民法院有权追回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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