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还债案件的管辖 |
释义 |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还债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住所地,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往往也是该企业法人的主要营业地,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多发生在债务人住所地,而且债务人的帐册、文件、银行帐号等也多在其住所地。因此,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案情,审查核实证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利于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卖和分配,以便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至于破产还债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来办理,例如: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适用管辖权转移的制度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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