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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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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Draft Code of Offences against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Mankind

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制定,1954年7月经修改后通过。主要内容是:(1)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对此负责的个人必因之受惩。(2)下列行为属于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对别国进行包括使用武装部队在内的一切侵略行为;对别国进行诉诸侵略行为的威胁;进行对别国使用武装部队的准备;在本国领土或任何其他国家领土上组织或鼓励组织为侵入别国的武装集体,或默认这种集团使用本国领土作为入侵别国的作战基地;实施或鼓励蓄意助长别国内乱的活动;实施或鼓励在别国的恐怖活动;在限制军备、军事训练或防止设施等方面,违反为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条约义务行为;通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吞并属于别国的领土;通过采用政治性或经济性的强制措施,干涉别国的国内事务或对外事务;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种族、民族、人种和宗教团体的行为;基于社会、政治、人种、宗教或文化理由,对平民进行谋杀、灭绝、奴化、强制转移或迫害等非人道行为;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以及从事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策划、直接煽动、同谋和未遂犯罪。《草案》还规定:个人作为国家元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吏而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他们所犯的《法典》定义所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责任;因《法规》所规定的罪行而受到追究的个人系遵照其政府或上司的命令而行动的事实,如在当时情况下他可以不服从该项命令时,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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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