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法 |
释义 | 罗马Agrarian Law古罗马的土地立法,约颁布于公元前111年。格拉古改革失败以后,提比略(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最初颁布的土地法有了更大的,甚至本质上的改动。盖约(Gaius SemproniusGracchus)死的当年,即公元前121年,对于30犹格份额出售的限制就被取消,公元前118年,三人监督执行委员会也被撤销。而公元前111年颁布的土地法,与提比略所颁布的土地法已完全不同了,尽管还多少保留了一些原来法律的内容。该土地法规定,凡在盖约·提比略之子,平民保民官决议禁止之列以外的一切土地,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都可以遗赠或出卖。与此同时,锢着于土地之上的建筑亦可出卖,但必须是在登记之后。除了对土地本身的规定以外,该法还对有关土地的役权,地上权等都作了规定。如该法规定,如果有人在共有牧场中放畜不到1岁的幼畜及多于10个的大畜时,则他不对城邦或任何税收人负担费用或租税,亦无需对此提供任何担保和任何东西。公元前111年的土地法内容很多,其中还规定:如上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被他人强占,而该所有人的土地又系合法取得,则他当在法律实施之后诉请法院以请求保护。不仅如此,该法甚至还对海外非洲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役权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