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税收宪章爪哇The Land and TaxCharters爪哇群岛国关于土地与税收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最早的是公布于1269年的《萨哇哈马宪章》。该宪章规定,土地占有者不负担赋税,只对统治者承担一般义务;佛教土地可获得免费的诸如农田灌溉一类的地方服务,土地占有者有穿戴特殊衣服,佩带特别标志,处理奴隶的特权;收割稻子时,农民可用劳役与年度税的方式偿付赋税;但是,佛教土地可单独使用世俗的劳役服务。其次是公布于1358年的《渡船章程》。该章程将渡船工人从地方习惯的管辖下解脱出来,而将其置于国王的法律管辖之下。渡船工人由此获得组织竞赛、确定费用、要求索回被窃物的权利。详细地对宗教土地、私人土地、家庭土地、祭地等不动产作了规定的《立耐克宪章》也属于《土地与税收宪章》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