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宪法规定各级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执行法律、法规,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所有政府的管理活动除了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外,其他都是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从广义上理解的行政执法行为。 ❷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以及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的管理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解决纠纷的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等是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实施行为。(3)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其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有强制性,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内部协商行为等。(4)行政执法行为一般都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行政执法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动采取行政行为作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以行政执法是否具备一定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不同,可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按行政执法行为可否需要其它条件为标准,可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独立的行政行为、补充的行政行为和附属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条件参见〔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途径,使其无效、被撤销、被变更。在通过合法途径变更、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之前,该行政执法行为仍有效。除可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况外,该行政执法行为仍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见〔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