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措施 |
释义 | 又“称行政处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依据行政管理法规,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决定和处置。行政措施在日常用语和法律中均属常见,例如将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措施等。这里的行政措施,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行政措施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单方面决定。除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外,其他国家机关不能采取行政措施。而且这种措施无须相对人同意,行政机关单方面即可做出。(2)针对行政管理的具体事件或特定的人所作的决定。这种决定只对此人此事有一次效力。(3)能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效力,包括:1)确定力,即非依法不得变更与撤销:2)拘束力,即相对人必须完全地履行行政措施设定的义务,行政机关自身在该行政措施未被依法撤销或改变之前,也必须受该行政措施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3)执行力,即行政措施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但行政措施的成立是有条件的,行政措施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方为有效:(1)采取行政措施的主体合法。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组成的,代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的人是合法任命或依法选举产生的;(2)合法的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没有超越权限;(3)行政措施的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可行;(4)行政措施的对象必须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实施行政措施的标的物,必须依法能作为该行政措施的标的;(5)行政措施符合法定程序及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行政措施,或者视为无效行为,或者是可以撤销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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