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普通法院 |
释义 | 又称“一般管辖权法院”。常规法院的一种。有区法院、地区法院、共和国(自治省)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各级法院法官和陪审法官由同级议会选出,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区法院设于各区,是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各类财产纠纷,不归自治法院管辖的劳动关系纠纷,婚姻关系纠纷,可判处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1人和陪审法官2人组成合议庭,法官任审判长。地区法院设于几个区的范围内,是第二审法院或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审理对区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的刑事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行政争议案件,裁决本地区内区法院之间有关管辖权的争议。地区法院合议庭由法官1人和陪审法官2人组成,或由法官2人和陪审法官3人组成,法官任审判长。共和国(自治省)最高法院是本共和国(自治省)的最高审级。主要作为第二审法院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场合下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案件。它裁决本共和国(自治省)境内法院之间有关管辖权的争议,依审判监督程序审议下级法院或本院审判庭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就共和国法律的统一适用问题向下级法院发出原则性的指示。联邦法院作为全联邦的终审法院,裁决因违法文件和行为使企业和劳动者在统一的南斯拉夫市场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而产生的争议,裁决因违法文件和行为以其他方式破坏南斯拉夫市场统一而产生的争议,裁决联邦和共和国(自治省)之间以及共和国(自治省)相互之间的财产争议,裁决联邦机关的最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死刑判决,裁决两个或几个共和国(自治省)的法院之间以及军事法院和其他法院之间有关管辖权的争议。联邦法院、共和国(自治省)最高法院以及有关的军事法院依法定方式派代表就联邦法规的适用问题商讨共同的原则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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