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政党制度 |
释义 | 南斯拉夫1963年和1974年宪法都规定,南共联盟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以及在实现劳动者团结一致和各民族兄弟情谊方面的有组织的引导力量。1980年铁托总统去世后,南斯拉夫逐渐陷入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危机。80年代后期各地陆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反对派组织,提出了实行多党制的要求。当时南党政领导人曾公开表示反对,认为南实行多党制会产生多政治中心的、分割的和封闭的局面。1989年在东欧国家政局剧变的影响下,南共联盟在10月举行的中央全会上通过了政治体制改革提纲,决定在南斯拉夫实行多党制。1990年7月25日南联邦议会联邦院通过了政治结社法,规定有选举权的南斯拉夫公民100人以上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成立政党(各共和国政党所需的公民人数,塞尔维亚为100人,黑山为50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克罗地亚为30人,斯洛文尼亚为20人,马其顿只需10人)。各政党章程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名称、宗旨、入党条件和方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总部所在地、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等。该法规定,各政党不得以暴力破坏宪法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和自由,不得煽动宗教、种族和民族仇恨,不得使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者的名称和徽记,不得接受外国人和自然人的捐助或匿名捐助。到1990年12月20日南境内已成立各种政党248个,其中在联邦登记的全国性政党33个,在各共和国登记的民族—地区性的党215个。原执政党南共联盟已解体,不再作为全国性的政党存在,各共和国的共盟已独立活动并纷纷改名,共盟组织已在1990年内退出企业、国家机关和人民军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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