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审判委员会 |
释义 | 1942年8月至1944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下设的最高审判机关。边区政府根据施政纲领和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保障人权精神在第25次政务会议上决定成立的受理第三审案件的审判机关。根据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设委员5人,推定1人为委员长,1人为副委员长。正副委员长由边区正、副主席兼任,其余委员由政务会议通过委任。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令,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的刑事上诉案件和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的民事上诉案件,以及行政诉讼、婚姻、死刑复核案件。上述职权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比较轻的如徒刑在5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和标的物在法定年限内分别为法币2 000元以下或边币为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正、副委员长处理,但须向全体委员报告。审判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其判决为边区法院的终审判决。一经宣布,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正、副委员长任期与政府正、副主席任期同。委员任期三年,期满以前规定改聘,连聘得连任。该审判委员会存在期间,在处理绥米一带大量发生的土地纠纷中,在保护贫苦农民利益基础上,照顾抗日地主的合法权益,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起了很好的作用。后因战事频繁和方便群众诉讼的需要,于1944年3月被撤销。其职权由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共同行使。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判决的向边区政府申诉,依再审程序进行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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