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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释义

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1925年7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国民政府实行的司法制度。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 1927年7月以前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初期基本沿用民国初年旧制。设普通法院,即中央设大理院和总检察厅,分别行使最高审判权和最高检察权。在地方设高等、地方、初等三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并在不设初等审判厅及检察厅的地方建置兼理司法机构,县司法公署,由县长兼理司法。在国民革命军中设有军事法庭。必要时还设立临时特别法庭。大理院内设司法行政处,处长由大理院院长兼任。1926年1月建立司法行政委员会行使原司法行政处职权,同年11月又改为司法部。1927年初改称审判厅为“法院”。实行四级二审制。废除检察厅,在法院内设检察官。废除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和法官不参加党派的禁令,实行陪审制、合议制等民主原则,减免讼费。(2) 1927年7月以后国民党政府在南京建都。开始也沿用民国初期旧制,1928年实行五权分立五院制。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1932年仿照德、法司法体制,改四级二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分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在政府所在地;省或特别区;或普通县、市依法行使审判权。实行审检合署。最高法院内设检察署,行使检察权。并规定一系列旨在反映民主的司法制度和原则,如审判独立,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陪审、辩护和公开审判等,实际上徒具形式或连形式也不讲究。中统、军统等特务机关成为特别司法机关,不经法律手续任意捕抓、监禁、刑讯逼供或秘密处决,残酷迫害和屠杀共产党人及革命进步人士。1948年4月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在南京设中央特种刑事审判庭。在地方各省、直辖市设高等特种刑事审判庭。依法专门审判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的政治案件,一审终审,无辩护权。实行领事裁判制度,严重损害中国司法主权的独立。国民党政府实行的司法制度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法西斯司法制度的大杂烩。军事高于一切,总统实际拥有最高司法权。虽然逐步建立了现代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但无真正法制可言,仅有的一点法制,在全国也不统一。反映了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政治统治的派生物。反映了它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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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