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
释义 |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财经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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