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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释义   一、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进行了检査评审,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报告已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査报告,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己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由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6、有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实地核査,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9、责任单位对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确定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以上就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验收时需要进行质量的检验还有其他的监理的单位进行检查的,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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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