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政府司法部组织法 |
释义 | 1926年11月15日广州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共十条。规定司法部受国民政府之命令管理全国司法行政并指挥监督省司法行政;司法部设部长一人,管理本部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法院,国民政府有权撤销司法部长之不合法或逾越权限的命令和处分。司法部下设秘书等四个处,分别管理法院、监狱及民事、刑事之行政事项,各处处长及各科所用雇员的员额及任用之法律技术人员均由部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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