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的。共8章31条。主要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是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参议会之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全边区设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乡市(或等于区的市)各级参议会;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会设常驻议员,在参议会休会期间,有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议决案之执行、听取同级政府之按期工作报告等职权;乡市参议会采取立法行政合一制,不设议长、副议长,开会时推举主席团三人,主持会议,乡市长为当然主席团之一,休会期间不设常驻议员;各级参议会有选举和罢免同级政府成员和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创制与复决本地区单行法规等职权;各级参议会的会议制度;各级参议会参议员的任期和改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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