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过去是英美证据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现在只是涉及何种证据证明书证内容真实性最为优越的一项规则。对于证明书证内容真实性的效果,英美立法者和法官一般认为书面材料的原件是最佳的,副本是第二位的。无论是证明力,还是对书证内容的理解的准确性,原件都比副本优越。此外,出示原件还能防止利用书证进行欺骗。因而,法律要求在证明书证内容的真实性时,一般须提供原件。但原件被证明无效者除外。这就是最佳证据规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 ❶从手写、打字、印刷的信件、言词、数字等材料扩展至直接影印、摄影、机械或电子记录等形式的资料汇编以及X光片、电影和电视录像。美国联邦证据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❷副件的适用放宽。美国立法者认为,为使法庭得到准确且精确的言词或其他内容,能够保证原件准确性的真实性的复制件,是可以起到与原件相等的作用的。因而美国联邦证据法规定,只是在对原件的真实性提出问题,或者,允许副本代替原件会造成不公正的情况下,才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原件。此外,英美制定法和判例法还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的若干例外: ❶官方文件、记录和任何形式的资料汇编; ❷原件已丢失或被损毁; ❸实行一切有效的司法程序后仍不能得到原件者; ❹对方当事人占有原件,在接到通知后、询问时仍不出示原件者; ❺书面材料、记录或相片与要核实的问题关系不太密切者; ❻篇幅甚长的书藉、材料、记录或相片,带上法庭极不方便时,可以出示图表、摘要或计算结果; ❼英国规定除国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帐簿等,为证明其内容,可以不出示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