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公布。共17条。1943年10月又加以修正。主要内容:乡 (市) 参议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参议会休会时,乡 (市) 政府委员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长、乡 (市) 政府委员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每年改选1次,可连选连任。乡 (市) 长当选后,须呈请县政府予以委任。除乡 (市) 长1人、文书1人脱产外,其他政府委员均不脱产。为开展工作需要,可设立优待救济、文化促进、经济建设、锄奸、卫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员会,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其他临时委员会。各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与主任委员由乡(市)政府聘任。乡 (市) 政府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分别设村主任、村长,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乡(市)政府委员会每半月应开会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