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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公布。共17条。1943年10月又加以修正。主要内容:乡 (市) 参议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参议会休会时,乡 (市) 政府委员会为乡 (市) 政权的最高机关。乡 (市) 长、乡 (市) 政府委员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每年改选1次,可连选连任。乡 (市) 长当选后,须呈请县政府予以委任。除乡 (市) 长1人、文书1人脱产外,其他政府委员均不脱产。为开展工作需要,可设立优待救济、文化促进、经济建设、锄奸、卫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员会,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其他临时委员会。各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与主任委员由乡(市)政府聘任。乡 (市) 政府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分别设村主任、村长,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乡(市)政府委员会每半月应开会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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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