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村民私自互换承包土地 16年后引发官司 |
释义 | 农村集体成员之间私自互换承包土地,应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件因私换土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这一切得从十几年前说起。当时,本案被告阿水和三原告的亲属洪某裕达成协议,约定将洪某裕承包使用的0.2亩责任田换给阿水使用。不久,阿水又与同村村民即本案另一被告阿玉达成换地协议,将原属洪某裕的0.2亩责任田交给阿玉使用。 平安无事地过了16年,到了2008年8月,洪某裕去世,事情开始起变化。洪某裕的亲属认为这0.2亩土地是阿水向洪某裕借用的,应当物归原主。而阿玉和阿水则认为当初换地是你情我愿。 僵持不下,洪某裕的三名亲属将阿水、阿玉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阿水、阿玉将该地块返还。 法院认为,洪某裕的三名亲属享有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事实清楚。由于被告阿水、阿玉主张双方互换土地,却未能举证已经办理互换、转让土地的书面合同和有关手续,因此,法院判处阿玉应将这0.2亩地上的围墙和地上种植物拆除清理,并将该地块返还给洪某裕的三名亲属。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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