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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关于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9章25条。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修正,共7章32条。主要内容:(1)采取平等、直接、不记名投票制选举自乡市至边区的各级参议员。除卖国分子、被褫夺公权者和神经病患者外,凡居住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人民,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及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选举运动;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乡参议员的选举以行政村为单位,等于区或乡的市的参议员之选举以街道或原有行政区域为单位,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员的选举单位为乡,边区参议员的选举单位为县;乡市参议员每1年改选1次,县市、边区参议员每3年改选1次。(3)各级参议员如有不称职者,得由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凡妨害选举自由者,由法院依法惩处。乡、县级选举经费,由各该县地方事业费支付,边区级选举经费由财政厅支付。还对各级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名额比例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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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