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 提存后,货物灭失的风险归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综上所述,提存后债权人不去取回提存物从而导致货物灭失的,肯定是因为债权人不及时受领权利而造成的,那么自然就应当让债权人自担风险、自负责任,肯定也就不能因为这个问题再继续纠缠债务人。如果您恰好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觉得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想要争取,或者是还需要更多的法律咨询服务,欢迎联系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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