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共6章37条。主要规定:地租种类有四种:定租、活租、伙种、安庄稼,不同的地租形式实行不同的减租率;承租人应依条例所定减租后之租额交租,不得短少,其有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之权;承租人如因收获少而确系极贫或遭遇意外无力清交地租时,得与出租人协商缓交,出租人对欠租不得作价行息;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只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始得收回租地:出租人典卖其租地或租佃契约期满,出租人仍将土地出租时,原承租人有承典承买之优先权和依原契约继续承租权。此外,还规定,出租人除应收的正租外,不得索取任何额外报酬及无偿劳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