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抗战前夕,陕甘宁边区于1937年5月12日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3章29条。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9章21条。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共9章25条。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选举边区、县市及乡市三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组织边区、县(市)及乡市参议会;凡居住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人民,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的、经军法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权尚未恢复的、有神经病的,不得参加选举与被选举;各级参议会选举经费,由边区政府财政厅支付。还规定了各级参议员的选举区域、选举参议员人数的比例、参议员的改选、各级选举委员会的设立、边区县参议会议员的候补及竞选等。1944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共7章32条,对1942年公布的选举条例作了调整、修改、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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