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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法规。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修正,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31条。主要内容:各级参议会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但同级政府在必要时可聘请不超过议员总额1/10的、勤劳国事及有名望的人为议员。边区及县(市)参议会分别选举正副议长各1人,主持全会工作;但开大会时,得选举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帮助正副议长进行会务。边区及县 (市) 参议会,除正副议长为当然常驻议员外,还应在这两级议员中选出7名和3名常驻议员。常驻议员的职权是:处理常驻会日常事务;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听取同级政府的按期工作报告;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决定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等。乡市参议会采立法行政合一制不设正副议长,开会时推选主席团3人主持会务,乡市长为当然主席团成员。边区各级参议会开会时设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各种提案审查委员会。边区参议会的职权有: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员和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创制及复决边区单行法规;批准关于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各项计划;通过边区政府提出的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决定征收废除或增减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政府委员会,及各厅厅长、高等法院院长提交审议的事项;督促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事项;决定边区重要兴革事项;追认闭会期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置的重要事项。县(市)、乡市参议会的职权分别为11项和7项,与边区参议会相同或类似。边区及县(市)、乡市参议会的会议,分别为1年、半年和两个月召开1次。但边区县 (市) 参议会当有各该同级政府或参议员1/3以上的请求,或有各该管辖区域内民众团体联名请求,以及经各该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决定时,得召开临时会议。边区、县(市)、乡市参议员的任期,分别为3年、2年、1年,期满后改选,得连选连任。各级参议员在任期内,除现行犯外,非经各级参议会或常驻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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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