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企业改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 |
释义 |
集体企业改革中的犯罪如何认定我国的企业改革是从集体企业开始的,但对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规定。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改制集体企业管理者身份的多重性和改制规则的不完善,一些犯罪容易混淆。其中,贪污罪与职务犯罪难以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以下三种理由进行辩护:一是改制后的集体企业被撤销,企业法人不存在,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丧失了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二是改制后的集体企业资产属于自己;三是对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在改制方案中给予一定的权利。被告人往往认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轻罪,即只能构成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但不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首先要明确吊销营业执照的含义。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是停止其业务,不允许其继续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资格是进行清算的必要主体条件。因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应该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同时取消法人资格。取消法人资格,必须以公司(企业)清算结束、注销登记为条件。改制后的集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目的是对企业进行清算,为出台改制方案提供依据。在这一过程中,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的经营者有经营权,对改制后的集体企业进行资产清算和保管。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的经营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的,可以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管理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成员,可能构成贪污、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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