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边区政府公布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各县视县境形势及需要,得划分为若干区,各区可在其区域内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区公署。下辖3至5个乡。区公署设区长1人,承县长、一、二、三、四、五、保安等科,及司法处、保安大队长的命令,传达上级指示、命令、法令,反映政情;计划和督导所辖各乡民政、财政、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及兴革事项;组织训练自卫军,进行全区锄奸保安工作。区公署得设区助理员3至5人,承区长的命令,分办各该区行政、教育、保安、经济建设等事宜。区长由县长遴选,经县政府委员会通过,呈请民政厅核准任命。区助理员由县长任命,呈请民政厅备案。区公署应定期召开署务会议,讨论本署及各乡市工作。1943年2月边区参议会对条例作了修正。明确规定区公署的任务是助理县政府加强对乡(市)政权的领导,并将区分为甲、乙、丙等;区公署所辖的乡(市)增加到4至10个,而区助理员减到2至3人,区长职责范围也得以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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