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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5章22条。内容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条例还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处理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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