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管辖 |
释义 | 刑事案件因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不同而致数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合并由其中一法院审判。合并管辖又可分为牵连管辖和竞合管辖。牵连管辖指数法院之间相争牵连案件,合并由一法院审判(详见[牵连管辖])。竞合管辖指数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合并由一法院审判(详见[竞合管辖])。合并管辖的条件通常是:一人犯数罪,数人犯一罪或数人犯数罪而又有牵连关系。合并管辖的原则通常是:在级别管辖上适用由低向高合并;在地区管辖上,适用从犯随主犯;在罪行上,适用次罪随主罪。我国现行法律对台并管辖规定得比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事物管辖不同的数个案件相互牵连时,可以由上级法院合并管辖,但属于高等法院特别权限内的案件与其他案件相牵连时,由高等法院合并管辖,地区管辖不同的数个案件相牵连时,可由其中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合并管辖,但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数个牵连案件分别系属于事物管辖相同的数个法院时,各法院可以依检察长和当事人的请求,以裁定合并于一个法院,同一案件系属于事物管辖不同的数个法院时,由上级法院审判;同一案件系属于事物管辖相同的数个法院时,由最初受理公诉的法院审判。原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属于几个同级法院管辖的,审判管辖优先权属于首先审理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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