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来证据能叫物证吗 |
释义 | 一、传来证据能叫物证吗 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也是物证,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 ![]() 二、传来证据的作用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三、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前提条件: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 第二,必须证明副本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三,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为能够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物的条件。不管原件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实的,其副本、复制件是虚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该副本或复制件。只要复印件、复制件是忠实于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可采性,则由法院审查。 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应包括以下理由: (1)原件确实已被销毁、遗失,但提供者出于恶意的除外; (2)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对方如出示该材料可能对其不利因而拒绝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为其有罪、罪重证据的原件,但通过合法的侦查措施又无法得到,则只能出示副本; (3)原件在他人掌握编辑收集整理,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时又无法找到此人; (4)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广告牌,书写于路面上的书证,由于其位置无法移动,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则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来代替; (5)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 复印件、复制品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要经过严格的查证、认证,经与原件或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在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也是物证,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传来证据能叫物证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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