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确认为双方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父母一方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其理由不仅是同意捐赠给另一方,也是为了方便登记或符合当地购房政策的要求。如果仅以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为依据,就认为父母一方的出资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能导致产权登记与出资的真实含义不一致。对于将毕生积蓄投资于子女购房的父母来说,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处理上述纠纷时,首先要探讨双方父母出资时的真实含义。双方对产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特别约定的,从平衡父母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双方父母投资的不动产是婚前登记在独生子女名下,还是婚后登记在独生子女名下没有区分。这是因为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投资购买房产的意图,是为了促使子女尽快缔结婚姻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应当分别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在此前提下,双方利用赠与购买不动产,形成共享关系。你知道吗
|